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
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府原教字第1090069158號令訂定
一、 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,鼓勵本市原住民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(以下簡稱認證)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語言,係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、符號。
三、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、參加認證合格之原住民。
四、 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:
(一) 申請人為就讀國內公(私)立國民小學、國民中學、高中(職)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者,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,檢具下列文件,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,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,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,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:
1、學生申請書。
2、認證合格證書影本。
3、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。
4、申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。
5、領據。
(二) 申請人為非具前款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者,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,檢具下列文件,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,並由區公所初審後,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,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:
1、一般民眾申請書。
2、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。
3、認證合格證書影本。
4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5、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。
6、領據。
五、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,受理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,並自補正期限屆滿時起十日內轉送本府複審。
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應駁回其申請。
六、 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:
(一) 初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三千元。
(二) 中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四千元。
(三) 中高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五千元。
(四) 高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一萬元。
(五) 優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。
七、 申請案件經本府複審合格並核定獎勵後,獎勵金逕撥申請人(或法定代理人、監護人)帳戶。
八、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獎勵;已獎勵者,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:
(一) 就同一等級認證,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。
(二)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,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。
(三)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。
(四) 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。
九、 本要點所需經費,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。
【附件一】 |
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族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
學生申請書
姓名 |
出生年月日 |
年 月 日 |
族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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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字號 |
性別 |
聯絡電話 |
家用: 手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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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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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地址 |
□同戶籍地址 □ 市 區 里 鄰 路 段 巷 號 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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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籍 |
□國民中、小學 □公私立高級中學 □公私立高職(五專前三年) □公私立大專院校(五專後二年) |
校名(全銜)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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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別(科系): 年 班 科(系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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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址及 聯絡電話 |
校址: 學校連絡電話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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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由初審單位(學校)確實勾選 (※以下由審查單位填具,申請人勿填寫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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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 身分 資格 確認 |
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。 □具有原住民身分 (不需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至本府原民局)。 □具有正式學籍者且現就讀該校之應屆學生。
符合獎勵資格基準(應填寫並擇一勾選): 族語別:__________ 方言別:__________ 級別(請勾選):□初級 □中級 □中高級 □高級 □優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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繳驗 證件 |
□學生申請書 □族語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□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□申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□領據 □申請學生清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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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 初審 |
□符合。□不符合,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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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人: 主任: 校長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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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民局複審 |
□符合。□不符合,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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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人: 科長: 局長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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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附件二】 |
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族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
一般民眾申請書
姓名 |
出生年月日 |
年 月 日 |
族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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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字號 |
性別 |
聯絡電話 |
家用: 手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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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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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地址 |
□同戶籍地址 □ 市 區 里 鄰 路 段 巷 號 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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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 |
聯絡電話(自宅): 聯絡電話(手機)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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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由初審單位(區公所)確實勾選 (※以下由審查單位填具,申請人勿填寫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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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身分資格確認 |
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。 □具有原住民身分。
符合獎勵資格基準(應填寫並擇一勾選): 族語別:__________ 方言別:__________ 級別(請勾選):□初級 □中級 □中高級 □高級 □優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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繳驗 證件 |
□一般民眾申請書 □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影本 □族語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□身分證影本 □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□領據 □申請民眾清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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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公所 初審 |
□符合。□不符合,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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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區公所核章】 承辦人: 課長: 區長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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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民局複審 |
□符合。□不符合,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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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民局核章】 承辦人: 科長: 局長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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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附件三】 |
切 結 書 (學生)
本人 就讀於 ,茲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,願據實切結未申請與本要點同等性質獎勵金,如有虛偽欺瞞等情事,除應退還所領獎勵金外,涉及法律部分願接受法律上之處分,特此具結無訛。
具 結 人: (簽名或蓋章)(指申請人本人)
身分證字號:
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4 月 日
證件黏貼頁
(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) (請沿虛線處浮貼) ※若提供在學證明者請以A4紙張大小附在本頁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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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附件四】
切 結 書 (一般民眾)
本人 茲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,願據實切結未申請與本要點同等性質獎勵金,如有虛偽欺瞞等情事,除應退還所領獎勵金外,涉及法律部分願接受法律上之處分,特此具結無訛。
具 結 人: (簽名或蓋章)(指申請人本人)
身分證字號:
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4 月 日
證件黏貼頁
(身分證影本正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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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身分證影本反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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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附件五】
領 據 本人 茲領到桃園市政府「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」獎勵金,計新臺幣 萬 仟元整。 (請以國字大寫填具,如:零、壹、貳、參、肆、伍、陸、柒、捌、玖、拾。) 此 致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具領人(同郵局帳戶戶名): (簽名或蓋章) 具領人身分證字號: 戶籍地址:桃園市 區 里 號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日 |
郵局帳戶 (學生受款人須申請人本人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;一般民眾受款人須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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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政存簿儲金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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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號: |
帳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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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名: |
立帳郵局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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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若申請人無法提供個人帳戶,擬由監護人(法定代理人)代領者,請填寫監護人(法定代理人)關係並敘明原因: ※本人 因 無法提供個人帳戶,同意將款項匯入 (□父 □母 □其它: ) □監護人□法定代理人(請勾選,二擇一)郵局帳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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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郵局帳戶封面影本黏貼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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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附件六】
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
學生清冊(學校填具)
申請學校(學校全銜):
校址:
連絡電話: 分機:
申請學生人數: 人,獎勵金額: 元
編號 |
姓名 |
班級 |
認證等級 |
獎勵金額 |
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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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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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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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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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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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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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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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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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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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(※表格不足時,請自行增列)
學校請核章 |
初審人員(承辦人) |
單位主管 |
校 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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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附件七】
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
一般民眾清冊(區公所填具)
申請公所:______區公所
申請民眾人數: 人,獎勵金額: 元
編號 |
姓名 |
認證等級 |
通訊地址 |
獎勵金額 |
1 |
||||
2 |
||||
3 |
||||
4 |
||||
5 |
||||
6 |
||||
7 |
||||
8 |
||||
9 |
||||
10 |
(※表格不足時,請自行增列)
區公所請核章 |
初審人員(承辦人) |
課長 |
區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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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-應備文件查核單(學生申請文件)
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
身分資格認定 |
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。 □具原住民籍身分。(學生不需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,由校方查驗) □具有正式學籍者且現就讀該校之應屆學生。
符合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認證級別:(應擇一勾選): □初級 □中級 □中高級 □高級 □優級 |
檢附資料 |
□學生申請書(附件一) □族語認證證書影本 □切結書、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(附件三) □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(附件五) □領據(附件五) □申請學生清冊(附件六) |
(受文者: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)。 ※排放方式:學校公文(紙本)→學生清冊→學生申請書(依清冊排序)。
êêê請校方承辦人依查核單初審申請人表件,並檢視是否填寫完竣並確認無誤,本表無須繳回,僅供承辦人查核用。ïï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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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-應備文件查核單(一般民眾申請文件)
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
身分資格認定 |
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。 □具原住民籍身分。
符合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認證級別:(應擇一勾選): □初級 □中級 □中高級 □高級 □優級 |
繳驗 證件 |
□一般民眾申請書(附件二) □族語認證證書影本 □切結書、身分證影本(附件四) □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(附件五) □領據(附件五) □申請民眾清冊(附件七) |
êêê請區公所承辦人依查核單初審申請人表件,並檢視是否填寫完竣並確認無誤,本表無須繳回,僅供承辦人查核用。ïï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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